top of page
  • Writer's picture益思團隊

淺談人工智慧與營業秘密的關係(下)

Updated: Sep 29, 2020

◎賴文智律師


(一)營業秘密要件受人工智慧衝擊有限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目前初步想到的問題包括如下:


  • 「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的標準,是否會因人工智慧的發展而有所變化?「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一般多指涉及該技術或資訊領域的人員,簡單來說就是指某個圈子的人,如果該圈子的人都要花費一定的時間、資源才能夠掌握的資訊,那就足以滿足「非周知性」的要件。人工智慧的應用除了產業本身之外,還有外在環境的問題,以「香水配方」為例,在該產業其他競爭者都還是維持傳統做法的情形,Symrise與IBM合作如果未來發展出只要滴一滴香水,就能分析出香水配方的話,那「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的標準,應該以香水產業的「聞香師」,還是以Symrise與IBM合作的AI系統為準?

  • 「合理之保密措施」的標準,是否會因人工智慧在營業秘密侵害偵防的發展而有所變化?合理保密措施一直是營業秘密法實務案件一個困難的議題,法律從來沒有要求「絕對安全」的保密措施,但就如同發生個資外洩或資安事件,廠商可以一概推給駭客就結束了嗎?如果連最基本的個資安全維護管理或資安的防護措施都沒有,當然還是應該負相關的法律責任。司法實務由早期門或抽屜是否上鎖,到現在公司是否有簽保密協議、設置管制區、限制檔案存取或傳送等,有愈來愈嚴格的趨勢。筆者個人認為「合理之保密措施」,應該也會隨著人工智慧被應用在營業秘密侵害與偵防,而愈來愈嚴格。

(二)人工智慧發展過程中「資料」來源涉及的營業秘密問題值得關注


初步看起來似乎人工智慧的發展或應用,並不會對於營業秘密保護的要件有太大的衝擊,個人認為比較值得注意的是多主體間的營業秘密產出與流動的問題,這可能跟「契約」比較有關。以Symrise與IBM合作進行香水配方的人工智慧產品為例,演算法應該是IBM的專家去訪談Symrise有關香水配方研製、分析的專家,才能把好的演算法模型建構起來,繼而再用Symrise多達170萬的香水配方去進行機器學習,而有關市場銷售的資訊,則又來自於Symrise不同的商業合作夥伴,最後結合市場與技術選擇幾種較可能的配方組合進行試製,在這個過程中,演算法大概是最單純的,只要IBM和Symrise契約約定好即可,所有人工智慧都有大的問題,就是各種資料的來源複雜且未必都「合法」。


舉例來說,Symrise的170萬種香水配方真的都是自己產製出來的嗎?有沒有是接受他人委託,而智慧財產權屬於他人所享有的香港配方?有沒有是在早期不合法取得的?市場銷售的資訊如果是合作夥伴提供予Symrise的?Symrise在沒有經過合作夥伴的同意底下,能否將這類資訊拿去開發相關的人工智慧應用?而IBM是否可以拿人工智慧產出的新配方去做什麼樣的使用?或許每個產業人工智慧的應用,背後都潛藏著無數的營業秘密的糾紛。


二、人工智慧相關立法對於營業秘密保護的影響


歐盟執委會人工智慧高級專家組(High-Level Expert Group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在2019年4月8日發布「建立可信任以人類為核心的人工智慧(Building Trust in Human-Centric Artificial Intelligence)」通報,並同步發布給產業業參考的「值得信任的人工智慧倫理指南(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提出企業發展AI應遵守的7點倫理準則,其中第4點透明度(Transparency)或許是與營業秘密法制最為相關的議題。


該倫理準則要求無論是訓練資料、系統、AI商業模式都應該透明化。可追溯性有助於達到此目標。更進一步,AI系統及其決定應能夠以利益相關方能接受的方式解釋。人類需要認知他們是在與AI系統互動,並必須被告知該系統之能力範圍及限制(Transparency: the data, system and AI business models should be transparent. Traceability mechanisms can help achieving this. Moreover, AI systems and their decisions should be explained in a manner adapted to the stakeholder concerned. Humans need to be aware that they are interacting with an AI system, and must be informed of the system’s capabilities and limitations.)事實上這項倫理準則在2018年即以「自主決定權(Autonomy)」為名提出,顯然將會是未來AI立法的重要原則。


然而,如同本文前述提及人工智慧時代,無論是用以訓練的資料、演算法模型的建立等都迫切地需要透過營業秘密保護,但訓練資料的不當會影響AI的決定,就像是Amazon曾用審核應徵者履歷表的自動化系統,因「性別歧視」而被棄用,主要原因可能即出現用以訓練該系統的歷史資料,本身即帶有「性別歧視」的傾向,AI演算法、訓練模型若不能夠合理地解釋為何AI會作出什麼樣的決策,亦難以取得人類的信任。建立立法時如何同時兼顧AI透明性、可解釋性的要求與營業秘密的保護,什麼樣的AI系統必須揭露到什麼樣的程度,以何種方式揭露,如何防止競爭對手以不當方式競爭,甚至是否應該給予被揭露的資訊特別的保護,相信將會是影響營業秘密法制重要的議題。


肆、結語


筆者相信人工智慧就如同多年前網際網路一樣,會是一種對於人類生活全面的影響,也可能帶來一種新的典範移轉。我們何其幸運有機會參與這樣歷史盛會。營業秘密是智慧財產權發展較晚的領域,但重要性與日俱增。面對人工智慧時代的來臨,當然也值得關切產業面與法制面,營業秘密保護所可能受到的影響。本篇文章將筆者有關人工智慧與營業秘密關係的「觀察」、「想像」、「問題」粗淺地提出,再請讀者們多多指教。


請一併參考:



541 views0 comments

Recent Posts

See All
Blog: Blog2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