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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書中,該用「營業秘密」還是「機密資訊」?

Updated: Nov 8, 2018

◎賴文智律師


在中文的合約或保密協議書中,我們常常看到有些人會用營業秘密,有些人會有機密資訊或其他類似用語,這樣的用語有什麼特別的不同嗎?應該選擇營業秘密還是機密資訊的用語比較「正確」?


從契約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如果是使用當地法律所使用的詞語,我們會傾向於認定契約所使用的詞語「等於」法律所使用的詞語,因此,若是保密協議書中使用「營業秘密」這個用語,我們就會傾向於認為雙方當事人保密協議書所稱的「營業秘密」,應該跟法律所稱的「營業秘密」是相同的,而在有營業秘密法(或相關法律)的國家,就可能會讓保密協議書中有關「營業秘密」的定義出現歧義。


舉例來說,如果雙方當事人簽署保密協議書時,一方出具保密協議書,上面記載的用語是「營業秘密」,當雙方心中所想像的都同樣是只有受法律保護的「營業秘密」,才是這份保密協議書要規範、保密的標的,那麼,使用「營業秘密」和「機密資訊」並沒有太大的差異。反過來,如果一方心中所想的是任何未公開的資訊都應該要保密,覺得營業秘密只是一般用語,而他方所想的是法律所規範的「營業秘密」才需要保密,就會出現「機密資訊」「不等於」「營業秘密」的解釋爭議,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準據法國家的法律有特別針對「營業秘密」定義時,保密協議書的解釋就會傾向於依據法律所定義的「營業秘密」來解釋。


因此,回到保密協議書或契約文件用語的使用時,一般來說使用「機密資訊」並且給予較寬鬆的定義,會是比較常見的狀況,這由一般英文合約或保密協議書使用的詞語通常是「Confidential Information」,極少使用「Trade Secret」的情形是類似的。美國2016年保護營業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of 2016)使用「Trade Secret」這個詞語,這幾年來自於美國廠商的NDA也沒有特別使用「Trade Secret」這個詞語,大概也可以反應得出來業界仍然希望保密協議書所保密的「標的」範圍,應該要「大於」營業秘密法規的定義。


建議讀者們若是遇到類似的狀況時,使用「機密資訊」這樣的用語會讓應保密的「標的」範圍比較寬,是比較好的選項。但並不是說使用「營業秘密」就不對,因為營業秘密法對於「營業秘密」的定義也算相當廣了,多數的交易中應該夠用,只要符合企業簽署文件時雙方的共識即可。事實上,我們也常見在同一份文件中營業秘密與機密資訊混用的情形,原則上只要注意使用「營業秘密」這樣的用語,通常會與當地法規相同的用語做相同的解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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