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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說的秘密-新南向營業秘密的保護(下)

◎廖純誼律師



東南亞各國「營業秘密」保護概要


不同國家對營業秘密的法律規範方式,其法定要件可能各異,因此企業擁有的營業秘密在不同東南亞國家中,須符合各國法律規定要件,才能取得保護。以下即以歐盟為協助中小企業在東南亞各國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所設立之服務平台(SOUTH-EAST ASIA IPR SME HELPDESK)的資料向各位讀者介紹東南亞各國對於營業秘密保護之概況(所參資料最後更新日期為2016年7月,如需最新資料,宜再向各國詢求法律顧問協助)。


柬埔寨有營業秘密專法草案,但還未通過,在尚未有專法保護之情形下,宜先透過其他法律保護,例如契約法,透過契約中的保密條款進行保密。印尼設有專法,只是要在印尼主張營業秘密之侵害,必須證明秘密是被他人以非法方式所取得,在沒有證據開示制度下(即Discovery,為美國訴訟制度,要求訴訟雙方必須交換證據的程序),舉證上較為困難,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與控管更須多作準備。


馬來西亞保護符合要件的「資訊」,資訊必須是機密且受有合理之保護。緬甸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主要來自於契約,並無設立專法,在只能對於有契約關係之相對人主張之情形下,契約的保密約定相形重要。菲律賓承認「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是一項智慧財產權,但卻沒有被明確定義,因此仍須透過契約保密約定對秘密進行保護。


在新加坡,如一人違反其對於該企業之保密義務,將機密資訊洩漏予第三人,則該人即違反其保密義務,應負擔法律上之責任,所規範的行為主體是「有保密義務之人」,則具備有此義務之人仍需仰賴契約約定,使其負有保密之義務。泰國保護營業秘密,且特別的是提供登錄制度,登錄制度並非生效要件,也就是說即使未經登錄,符合要件仍可受到營業秘密的保護,只是說適當地利用登錄制度,在未來發生法律爭議時較能有效提出證據。在越南只要該秘密是以合理措施進行保密,非個人之秘密、國家管理之秘密或與營業無相關之秘密,即受到保護。


基礎的保護工具-保密契約


在看完以上東南亞各國對於營業秘密保護概要,基本上可以發現東南亞各國對於營業秘密是有保護的,只是散見於各該相關法律中,或規範於契約相關法律中。如要總結如何在東南亞各國受到適當之營業秘密保護,整體而言,有一項工具適用於多數國家,無論該國是否設有專法,此工具即為「保密契約」。


至於保密契約的簽約對象,首要為員工。在發生營業秘密洩漏事件時,往往不是如電影情節般,是由訓練有素的特務進入公司,突破層層防護系統進而奪取,而是員工所為。員工的裡應外合或者挖角等,皆是造成秘密外洩最常見的原因,因此與員工簽署保密契約非常重要,尤其是能夠接觸到公司內部機密資訊之員工,更需積極給予保密概念及進行防免洩密措施。

在員工之外,就是其他外部顧問、交易相對人等可能接觸、揭露公司內部機密資訊之人。無論法律如何規定,保密契約都是保護營業秘密最基礎之工具,要確實簽署。


其他保密措施


保持秘密性及適當的保密措施是營業秘密尋求法律保護的要件之一,不只是自身的義務。除了保密契約之外,為了有效保護營業秘密,仍應有其他保密措施。例如對於營業秘密的存放,如為紙本,應印上「機密」等類似文字,存放於安全之處,如保險箱,僅能允許少數擁有權限之人接觸;如非紙本,而為數據、電子檔案等,應積極設置防密措施進行管控,限制少數擁有權限之人存取。


在涉及機密的廠房、工作區域,標示警語,禁止一般無關係之人進出。另外還要確實掌握知悉機密資訊之人員,如同RISIS或可口可樂,知悉技術或配方之人員僅有少數人。又或者當機密資訊無法僅掌握於極少數人員時,則應建立一套內部機密資訊控管流程。


綜合上述說明,無論東南亞各國有無保護營業秘密,對於企業而言,最重要的還是盡力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這不但是在利用法律主張權利前必備的前置作業,也是企業保護自身最重要的防線。法律往往只是最後手段,如能透過有效的保護機制保護營業秘密,杜絕洩密事件發生,又何須事後運用法律的保護尋求救濟!保護秘密是企業相當重要的課題,畢竟hold得住秘密的人才能在競爭的市場中,保有優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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